8.1 一般规定
1、钢结构的构造应便于制作、运输、安装、维护并使结构受力简单明确,减小应力集中,避免材料三向受拉。以受风载为主的空腹结构,应尽量减小受风面积。
2、在钢结构的受力构件及其连接中,不宜采用:厚度小于4mm的钢板;壁厚小于3mm的钢管;截面小于L45*4或L56*36*4的角钢(对焊接结构),或截面小于L50*5的角钢(对螺栓连接或铆钉连接结构)。
3、焊接结构是否需要采用焊前预热或焊后热处理等特殊措施,应根据材质、焊件厚度、焊接工艺、施焊时气温以及结构的性能要求等综合因素来确定,并在设计文件中加以说明。
4、结构应根据其形式、组成和荷载的不同情况,设置可靠的支撑系统。在建筑物每一个温度区段或分期建设的区段中,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空间稳定的支撑系统。
5、单层房屋和露天结构的温度区段长度(伸缩缝的间距),当不超过表1的数值时,一般情况可不考虑温度应力和温度变形的影响。
表1 温度区段长度值(m)
结构情况 |
纵向温度区段
(垂直屋架或构架跨度方向) |
横向温度区段
(沿屋架或构架跨度方向) |
柱顶为刚接 |
柱顶为铰接 |
采暖房屋和非采暖地区的房屋 |
220 |
120 |
150 |
热车间和采暖地区的非采暖房屋 |
180 |
100 |
125 |
露天结构 |
120 |
— |
— |
注:1厂房柱为其他材料时,应按相应规范的规定设置伸缩缝。维护结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有关规范单独设置伸缩缝。
2、无桥式吊车房屋的柱间支撑和有桥式吊车房屋吊车梁或吊车桁架以下的柱间支撑,宜对称布置与温度区段中部。当不对称布置时,上述柱间支撑的中点(两道柱间支撑时为两支撑距离的中点)至温度区段端部的距离不宜大于表1纵向温度区段长度的60%。
3、当有充分依据或可靠措施时,表中数字可予以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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