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钢结构除必须采取防锈措施(除锈后涂宜油漆或金属镀层等)外,尚应在构造上尽量避免出现难于检查、清刷和油漆之外以及能积留湿气和大量灰尘的死角或凹槽。闭口截面构件应沿全长和端部焊接封闭。
钢结构防锈和防腐蚀采用的涂料、钢材表面的除锈等级以及防腐蚀对钢结构的构造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和《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T8923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所要求的钢材除锈等级和所要用的涂料(或镀层)及涂(镀)层厚度。
除有特殊需要外,设计中一般不应因考虑锈蚀而再加大钢材截面的厚度。
2、设计使用年限大于或等于25年的建筑物,对使用期间不能重新油漆的结构部位应采取特殊的防锈措施。
3、柱脚在地面以下的部分应采用强度等级较低的混凝土包裹(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并应使包裹的混凝土高出地面不小于150mm。当柱脚地面在地面以上时,柱脚地面应高出地面不小于100mm。
4、钢结构的防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要求,结构构件的防火保护层应根据建筑物的防火等级对各不同的构件所要求的耐火极限进行设计。防火涂料的性能、涂层厚度及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和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24的规定。
5、受高温作业的结构,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防护措施:
(1)当结构可能受到炽热熔化金属的侵害时,应采用砖或耐热材料做出的隔热层加以保护;
(2)当结构的表面长期受辐射热达150℃以上或在短时间内可能受到火焰作业时,应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如加隔热层或水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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